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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高耗能、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限期关停高耗能“五小”企业,淘汰列入目录的高耗能设备,重点淘汰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纺织等行业的小高炉、5万吨燉年以下的麦草浆生产企业、水泥立窑生产线以及超期服役高耗能的落后纱锭等。限期改造或关停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汽式电厂。一律不得转移、销售、生产和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关停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法人登记、停止能源供应。

  第四,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对照国家确定的“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全省推广的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和100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在全市筛选论证一批对节能降耗带动作用大的项目,通过招商引资、推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计划、争取银行贷款等形式和渠道,尽快开工建设。努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加大对节能降耗技术的集成研究,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集中力量研发节能技术、成套装备和工艺流程。积极开发引进废旧机电产品特别是废旧汽车主要零部件的再制造技术,争取国家尽快在我市设点。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先进节能管理模式,搞好绿色照明、变频调速、智能控制等节电技术以及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炉窑改造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搞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加快能源替代进程。

  第五,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组织实施好潍政办发〔2006〕132号文件转发的《关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利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用好用活国家和省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力度,加快科技创新,培植壮大龙头骨干企业。搞好节能产品认定工作,为节能产品的推广利用提供依据。加快发展节能设备、新能源设备和产品、水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制造业,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六,建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制度。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制度,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对新上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项目一律先进行节能评估审核再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努力实现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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