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级资金拨付程序。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计划,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拨付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根据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再拨付2万元市级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凭借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报告拨付。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村通水泥路专项建设经费,直拨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一:项目申请用款说明书)。
第六条 县(区)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从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第七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其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未经政府采购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报送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交通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