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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财建[200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合财购[2005]224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安排的用于村通水泥路建设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市级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县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的原则。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区)财政局和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收付。省、市级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省交通厅明确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8万元、县(区)级每公里补助7万元。市、县(区)两级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县(区)级配套资金落实。各县(区)财政局和县(区)交通局(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对上级拨入资金及本级安排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建设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财购[2005]224号)执行政府采购。

  (四)各县(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每年初应根据工程预算确定县(区)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年度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采取统一计划,省、市补助资金和县(区)补助资金分别切块实施。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市交通局每年下文明确省、市补助资金路段和县(区)补助资金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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