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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考评人员在证(卡)有效期期满后,需接受省鉴定中心组织的换证培训与考核。
  换证培训一般由原培训承办单位承办。换证考核由省鉴定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换证培训、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任期考评工作总结、换证申请报告和《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以及本人原有考评人员证(卡)复印件等换证申报材料。
  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聘用鉴定中心不得续聘并派遣参加考评工作。
  (二)换证申报材料经培训承办单位(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送交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报省鉴定中心复审。省鉴定中心重点审核申请者聘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详见第五章)。
  (三)复审合格、任期届满且任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申请者,参加换证培训。换证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考评技术与方法等。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
  (四)省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换证申请者进行公共知识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另行规定)。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条 省鉴定中心不定期组织担任过考评组长的考评人员参加业务交流、考评技术与方法研究和通用管理能力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不得超过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考评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任,高级考评员由省鉴定中心在取得高级考评员资格者中聘任。同一考评人员可以由不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聘任。双方经签定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参加考评工作,须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鉴定中心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派遣已聘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并指定考评组长,有效地执行当次相应职业与等级的考评任务。组织当次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的自配考评人员不得超过考评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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