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考评组成员进行考评前集训,并召开考前例会。集训和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次的鉴定计划,鉴定的项目、内容、考评方法与要求及评分标准,以及工作分工等;
(二)组织考评组成员检查鉴定所(站)(包括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或能力测评中心等,下同)的考场、设备、材料等准备情况。对准备不充分、组织不到位、试题泄露或擅自更换试题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中心报告并执行其决定;
(三)对考评现场违纪情况和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考评结束后,组织考评组成员如实填写考评情况报告、当次鉴定成绩花名册;
(五)如实评价考评组成员履职情况并填写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
(六)考评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报告、鉴定成绩花名册和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直接提交鉴定中心或装入信封密封后由鉴定所(站)转交。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根据不同职业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负责制定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认证计划,并分职业、分批次组织实施申报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培训工作一般由省鉴定中心授权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或条件相当的鉴定所(站)以及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具体承办。认证工作由省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认证的,应根据年度培训认证计划,依据相应的基本条件,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认证核准表》或《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认证核准表》和本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证明材料。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提交培训承办单位),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第十五条 培训承办单位组织条件合格的申请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类辅导、分组模拟见习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省鉴定中心对经培训的申请者组织资格认证考核。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职业技能与考评技术三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依考评职业和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