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熟悉和掌握本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第五条 高级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考评组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从事本职业考评工作二年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承担国家职业资格2-1级考评工作的另须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二)熟悉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与办法。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无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记录和核实的社会投诉。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三级的鉴定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一级的鉴定考评。
考评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加考评前集训与例会;
(二)在考评前,核查理论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考核考场、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及所用材料;
(三)维护考场秩序,对于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根据考场规则进行处理;
(四)考评过程中,如实做好考场纪录;
(五)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评分;
(六)考评结束后,在考评组长的组织下,认真总结当次考评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填写有关报告。
第八条 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须出示派遣考评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签发的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佩戴考评人员胸卡。
第九条 考评人员具有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换试卷或试题和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 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应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考评组长除担负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下述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