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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劳社鉴函[2006]4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包括工种、模块或项目,下同)及其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与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等,以下简称考评)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组长是指全面负责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 全省考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本职业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各模块、能力测评各项目的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模块、项目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其它职业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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