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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5、加大招商引资扶持力度,及时兑现各类招商引资财税奖励政策。

  6、加快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拨付。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经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上级部门安排的用于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等资金,在财政指标和资金到达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7、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环境保护、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尽快研究并出台促进地方产品更多地参与市场竞争的具体措施,提高我市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和能力,促进我市地方企业发展。

  8、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各执收执罚行为,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9、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及报表抽检业务;停止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许可项目,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进一步简化用于支持企事业改制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程序和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严格责任追究

  10、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接受咨询或受理的财政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实行外部程序内部化,无论服务对象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热情接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协调办理。

  11、实行两次终结制。无论是审批事项还是非审批事项,能一次办理的必须一次办理,不能一次办理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第二次办理时必须终结。

  12、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各处室(部门)要严格遵守《合肥市财政局限时办结制度》,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限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几个处室(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对拒绝参与或不接受牵头处室(部门)协调的单位,牵头处室(部门)按既定程序启动工作,实行缺席默认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

  1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合肥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的24种过错行为,以及不认真履行局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九项制度规定,违反局“七个不准”、“八条禁令”,造成影响较坏或服务对象投诉的,严格按照《合肥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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