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精神,就改进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
全市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具体为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二、落实部门统计职责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落实和修订服务业综合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系统内统计工作,积极推进部门的全行业统计。编办、教育、科技、建设、民政、财政、交通、农业、信息产业、文体、卫生、广播电视、环保、旅游、工商、国税、地税、质检、海关、人行、邮政、保险协会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全面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各种服务业统计资料。
三、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的行业发展和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并在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努力构建本部门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尽快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企事业组织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完善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上报等制度。从事第一、第二产业的企业,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要求,把本单位兼营或附属的服务业数据分离出来。各填报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会计资料和企业经营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各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切实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客观反映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