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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对整治活动进行及时跟踪、全面报道,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交通执法工作,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4.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管理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5.各地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和文明交通宣传活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新机制,建立客运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问责制。监察、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有效监督,促进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公安、建设部门要牵头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量化管理目标,提高整治效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延伸和治理“五乱”的重要内容,作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自治区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县(区)和乡镇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好本地区的整治工作任务,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地点、定方法、定时间、定要求、定奖惩。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项工作分工,把整治目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是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整治工作,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责任,分解细化任务,抓紧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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