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为新生产的产品配发新版合格证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合格证信息。对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国家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四)经委、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把非法生产、改装机动车企业的违规生产情况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推广新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加强对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工商部门要会同经委、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对擅自承揽车辆改装业务和利用报废车辆拼装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会同交通、教育部门建立完善大型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学校校车的动态管理档案。
(七)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准入条件,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技术能力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出具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
(八)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严把拖拉机入户关。
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一)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完成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稳步开展公路铁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
(二)安全监管、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对排查出来尚未整治的隐患要尽快实施整治;对一时难以完成改建、改造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要采取积极措施,完善警示标志标识,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
(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