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交通部门要及时掌握道路运行状况,完善道路交通气象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恶劣气候应急预案,适时实施交通管制。
(五)公安、建设部门要结合“城乡清洁工程”,深入开展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全面推进以“文明交通、和谐交通、绿色交通”为主题的城市道路畅通工程。
(六)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四、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驶人以及客运场站的监管力度。监督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客运班车夜间通行的相关规定,对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
(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定加强我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办法,研究加强对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动态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
(三)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的监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员和行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四)经委、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积极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规范化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
(一)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的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助力车生产许可工作,做好行业规范,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助力车源头管理。
(二)质监、经委等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为公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咨询,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研究,并结合分析研究结论,提出改善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意见和措施。质监部门要认真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扩大缺陷汽车召回范围,加强对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