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竞价转让公告时间结束后,交易所将公开征集情况向转让方进行反馈。竞价受让人的资格条件由转让方确定、审查,并报市事改办备案。
第十三条 如果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市事改办同意,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第十四条 如果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受让方。
(一)交易所在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之间组织竞价,最终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二)对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提出的收购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应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市事改办、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交易所、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必要人员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奇数。
第十六条 在公告期内,如果无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由转让方决定降低受让条件继续转让或另行处置。
第十七条 转让价格确定后,在交易所的主持下,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式样见附件3)。如转让价格低于参考价的90%,必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市事改办同意后方可交易。交易所应将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情况通过省、市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交易所将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
第十八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转让的全部价款。产权转让价款汇入交易所指定帐户,统一以人民币结算。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作应支付转让价款。对转让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市事改办批准,受让方可在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的约定条件和合法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50%,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通过交易所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或已经支付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并接到受让方出具的有关受让产权已接受的书面通知后,应出具《国有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式样见附件4),发布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