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批复或核准的计 算表;
(八)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涉及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及备案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土地估价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九)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十)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涉及的、经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政府房产处置方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以公开竞价转让方式转让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金融类报刊上,刊登该宗产权转让的简短公告,并在省、市交易所网站(www.jscq.com.cn、www.hhcq.net)上公告详细内容,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交易所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征得市事改办同意,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所将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金融类报刊和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的,交易所为其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公开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应公告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归属情况;
(二)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三)转让标的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四)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负债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拟定的转让参考价,其中土地使用权的底价;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及其他必要说明。
第十条 拟受让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提交《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包括报价在内的收购方案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有效期内按转让标的评估价的10%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万元),作为其履约的保证。当意向受让方有违约行为时,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