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规程的通知
(徐委办 〔2006〕 48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 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规程》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八日
徐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保证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改办”)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是指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转让方”),将其下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徐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包括公开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
第六条 采用公开竞价转让方式转让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资料:
(一)《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申报表》(式样见附件1);
(二)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改制总体方案、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转让标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市财政局对转让标的事业单位净资产处置的批复或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