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地要想方设法开发一批适合水库移民就业的工作岗位,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水库移民的就业需要。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水库移民就业。
5.完善促进水库移民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库移民的就业状况,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帮助水库移民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就业稳定性。
(四)完善劳动保障维权体系,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包括库区移民在内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切实维护水库移民的各项就业权益。
1.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2.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就业的水库移民办理社会保险,使他们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3.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加强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劳动保障监察面,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经费保障
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相对集中安排使用,同时,要将库区移民培训工程纳入我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纳入就业总体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整合现有的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各项专项资金,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以充分发挥有关专项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对开展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确有困难的地方,自治区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有关规定,从自治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结余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组织实施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水库移民培训工程由劳动保障、水库移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民政、水利、统计、扶贫等相关部门配合。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水库类型、不同安置方式、不同移民年限等因素,选择一些水库移民集中,群众生活困难的县(市、区),开展培训就业工程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