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库区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广西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库区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订的《广西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西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工作方案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库区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小型水库,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目前,大部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帮助水库移民实现就业再就业,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水库移民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为目标,认真做好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提高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水库移民基本实现稳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服务对象和工作目标
(一)服务对象。
1.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服务对象:辖区内具有本辖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就业愿望的水库移民。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2.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服务对象确定的具体程序:水库移民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予以公示后确定,并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