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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有关市、县(区)要帮助华侨农林场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华侨农林场要组织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认真做好华侨农林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对特别困难的贫困华侨农林场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优先安排。有关市、县(区)要对华侨农林场因灾转移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华侨农林场的农业户口人员,纳入国家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范围。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规定,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贫困归难侨子女上学,纳入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考虑。
  (十四)加快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

  要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等,加快华侨农林场、国有农垦和国有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尽量在危旧房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或推倒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要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不用或少用耕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远离集镇,为方便生产管理,难以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式住房的,可以参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职工按照规划自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并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央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华侨农林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住房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落实到职工个人,以发挥职工主动维护、维修、建设房屋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有关市、县(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十五)加快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有关市、县(区)要将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村安全饮水、沼气、公路、电网、卫生、中小学、广播电视和农田水利灌溉等项目上,优先安排华侨农林场。有关部门要将安排华侨农林场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要整合现有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完善建管体制,落实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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