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推进我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做好华侨农林场工作的主要责任在有关市、县(区)。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责任。
(三)工作目标。当前要重点解决华侨农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具体工作目标是:2007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彻底分离、金融债务和拖欠财政周转金债务的处置、未参保正式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华侨农林场办社会形成债务的处置、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工作;2010年年底以前,实现每个华侨农林场有一条通达场部的沥青(水泥)公路,分场住地通公路,基本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建成电网改造工程,基本建立起符合华侨农林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
(四)深化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在华侨农林场全部下放地方、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有关市、县(区)要认真分析华侨农林场的具体情况和自身优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健全完善适合农林场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单独改设镇,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运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所需编制按程序报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可以改设为华侨管理区,依法享受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有关市、县(区)要切实赋予华侨管理区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财税优惠政策;不设镇或管理区的,要逐步改制为规范的现代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一系列扶持华侨农林场的优惠政策继续适用。
(五)彻底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有关市、县(区)要在2007年年底以前,将尚未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华侨农林场承担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执行。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财政支出增加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把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关心和支持华侨农林场的社会事业发展,为华侨农林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条件。中央和自治区扶持华侨农林场的华侨事业费、亏损补贴等专项经费,有关市、县(区)不得截留用作分离华侨农林场办社会职能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