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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一)依法遵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规者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级处理。自治区、市、县级的重点检查分别由各该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理决定下达各有关部门。对于重点检查收缴的违纪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自治区、市、县级财政。

  (三)宽严有别。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行纠正报告后可从宽处理。对谎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全区非税收入收支及管理情况和行政单位的“家底”,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检查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建立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调配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检查工作,不得拖延和拒绝检查。
  (二)明确重点,协调推进。各级检查组织实施部门要在全面分析检查对象的收入项目、范围、规模、用途等基础上,选准重点环节并确定检查方法、步骤,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后据以实施,以点带面推进工作。检查工作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一是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与有效实施针对性检查的关系;二是指导单位自查与实施重点检查的关系;三是突出重点检查项目与整体推进面上检查的关系;四是抓好政府非税收入检查与同步推进部门预算监督的关系;五是检查组成员内部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三)强化责任,凝聚合力。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联络员,切实抓好自查和重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检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巡回督查,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物价局组成督查组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各市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抽查,同时切实加强同自治区牵头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对一些政策界限不清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的市、县、部门和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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