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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五)票据管理方面。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自制、混用票据情况。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以及人员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同时推进的方式,自2007年9月1日至11月10日前结束。
  (一)自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于9月20日前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包括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等财务垂直管理单位上报材料应包括本系统各市、县级的情况。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自查工作,于9月20日前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级政府非税收入自查情况(不含财务垂直自治区管理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的基本情况、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基本情况、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其中区直部门自查报告还应包括所发放津贴补贴的具体项目、内容、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自查表格式样本详见附件)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10日)。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非税收入的分布、构成及管理情况,结合各部门自查工作情况,选择26个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市、县级由市级财政部门在汇总分析市、县两级自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政府非税收入规模较大或有关收入项目管理相对薄弱的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并牵头组织好市、县两级的检查。各市财政部门应于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本市(含所辖县级)检查总报告(含相关汇总表,检查汇总表式样详见附件)。
  自查报告、自查表和检查总报告、检查汇总表,均要求同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自查表、检查汇总表样式可在广西财政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xcz.gou.cn)。

  (三)总结处理阶段(2007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和处理,并于11月1日前将检查总结、处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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