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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及物业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装饰装修队伍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物业保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

  加强对业主自治机构印章刻制的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需凭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刻制。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落实专人,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管理,确保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审查场地证明,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从事餐饮、娱乐、旅馆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广告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经营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造成噪声、油烟等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加强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保证维修资金足额交缴,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效用,为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要服务于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实行按栋建账、按户核算制度,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管。

  三、明确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一)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具体比例如下:

┌──────────────────────┬─────────────────┐
│       建筑规模(平方米)       │    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比例    │
├──────────────────────┼─────────────────┤
│         1万至10万         │        5‰        │
├──────────────────────┼─────────────────┤
│        10万以上至20万        │        4‰        │
├──────────────────────┼─────────────────┤
│        20万以上至30万        │       3.5‰        │
├──────────────────────┼─────────────────┤
│         30万以上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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