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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的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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