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九)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解决好住房保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充分发挥各级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从2008年起,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省建设厅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并会同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抓紧修订《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专项补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十)强化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制订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2008年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备案,杭州、宁波市同时报建设部备案。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审核和退出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08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同时制订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调查审核,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的证明材料;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