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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十六)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继续落实有差别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十七)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各地可集中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无房户、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住房问题,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集中建设的经济租赁住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享受国家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八)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市、县(市、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省国土资源厅在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需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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