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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无购买能力的,可以实行租赁,也可以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交纳比例在考虑足额补收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十三)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完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力戒大拆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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