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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家庭人口情况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实行货币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

  实行实物配租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可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近期要适当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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