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61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确定收费标准,并严格按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对由于审查不严、越级审批、监管不力、越权渎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应按《湖南省劳动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劳社工字〔2006〕80号)的规定,由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追究当事人及部门的责任。
二、依法办学,严格自律。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管理、严格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自身长远健康发展。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要强化法制意识、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办学。学校的招生、教学、教师聘用、学生管理、证书核发、推荐就业等,都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宣传自己,不得向社会作不负责任的承诺和误导受训者。学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需要确定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对按照初级工技能水平确定培养目标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50学时(2个月),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更改。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未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切实维护学员的合法利益。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学员管理和教育,通过各种生动活泼 的形式,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要注意与学员有效的沟通,及时了解学员的想法和各种诉求,并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校园和谐。对双方有矛盾和纠纷的,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解决,不得激化矛盾。
三、全面排查,确保稳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近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一)要全面排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稳定的苗头和隐患,并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部署,超前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切实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防止因矛盾纠纷久拖不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坚决把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