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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6〕8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厅直接监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
  近日,某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某职业培训学校部分学员因不满学校除名和认为招生广告就业承诺未得到满足而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为切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培训项目,下同)的稳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切实维护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要求:
  一、依法审批,严格监管。
  各市州、县劳动保障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权限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认真、严格审查其资格,要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办学条件,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对外省单位、公民个人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跨省办学的,必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年度评估和日常督导工作。对年度评估和日常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查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或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认真做好培训广告的备案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湘劳社办发〔2006〕33号)的规定,审查招生广告和简章,严禁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受训者。异地发布培训广告,须先由审批机关同意后,到广告发布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全市(州)招生的培训广告须经市(州)劳动保障局备案,面向全省招生的培训广告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外省来湘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培训广告须先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再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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