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要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纳入房产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对经查实未能按期完成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批评。
2007年底前,对应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仍未办理的单位,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通过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在房改中购买公有住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个人产权取得时间按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之日确定。取得产权超过5年的已购公有住房,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可免征相关税费。
四、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市场管理,建立统一的二级市场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交易信息,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证时间,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中介服务,健全市场规则,防止市场欺诈行为。
五、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
十一条规定,对符合上市再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允许其上市交易。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政府回购和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定向销售等方式,通过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社会保障面。
六、积极推行住房物业管理社会化。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是促进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打破区域界限,破除本位主义,积极推行住房物业管理社会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取消对职工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各种暗补。要结合当地实际,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七、加强住房二级市场信贷服务。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房的支持。除评估费之外,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费用不得超过新购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费用。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信贷工作,重点增加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抵押贷款等住房金融业务,积极为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