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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初步审查公告,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自初步审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每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

  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及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规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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