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2007年9月13日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著名商标声誉,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3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稳定,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