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对技工学校的业务管理,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5号)的要求,省劳动保障厅拟于2007年5月开始,对一般技工学校进行合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进一步端正技工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高技工教育质量,促使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推动技工学校深化改革,树立技工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其综合竞争力,促进全省技工院校整体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估对象
合格评估的对象为本省境内的一般技工学校(不含国家重点、省重点技工院校)和2006年7月底前批准开设技工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评估标准
合格评估的标准按《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标准》C级的标准执行。
四、评估时间
2007年5月。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安排。
五、评估程序
(一)自评(1月-4月上旬)。参加评估的技工学校根据《评估标准》,认真准备评估材料。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自评书面报告。
(二)推荐(4月底)。参评学校所在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学校督导评估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并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推荐意见。
(三)评估(5月)。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学校自评报告和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委派省技工学校督导员并组成督导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四)评定(6月)。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组应在督导评估结束后将督导员签名的督导评估报告书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在接到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组的督导评估报告后进行综合评定。
(五)颁证(7月)。省劳动保障厅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对合格技校颁发《技工教育许可证》。
六、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