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减轻乡村负担。严禁各种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不切实际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严禁强令向村级组织下达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严禁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更不得以回扣、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严禁超越财力兴建各种工程,严禁各种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六)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经管部门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村三级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大力支持财政和经管部门开展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经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完善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扎实稳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