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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一)严格工作纪律和举债程序。乡镇、村要坚持量财办事原则,强化债务风险意识。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直接办企业,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乡村以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借(贷)款等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问题,特别是不得举债发放地方出台的各类津补贴;严禁以村集体或个人名义借债、贷款用于垫付各种税费和村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严禁跨区域买税卖税、虚增财政收入;对大额举债要从严审核把关和控制。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借债、谁签字、谁偿还”的原则,由签字人和主要领导负责偿还,并采取行政措施予以严厉处分。

  (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除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财政都应配套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向经济基础薄弱的乡村重点倾斜,严禁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要对乡村干部工资实行统筹发放,切实保障乡村机构正常运转。

  (三)完善乡村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要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制度,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的各项改革措施。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完善议事规则,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促进村级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标准。要严格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等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在村级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四)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步伐。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精简机构,坚决清退乡镇临时、超编人员。积极探索村庄合并工作,大力精简村组干部,严格控制享受定额补贴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切实减少支出。对村组撤并调整的地方,要按照“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帐,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得随意合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账目,不得将原村组的债务摊派给新的村组,更不得将债务摊派给合并村组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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