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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
  《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9号)、《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当前,乡村债务负担沉重问题对乡村两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约因素。积极稳妥地化解已形成的债务、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将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清理核实,搞好债务监控

  (一)锁定债务数额。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全面核实,专项清理清查,并按照债务成因和渠道,划清债务责任,将结果张榜公布,锁定债务数额。对有异议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直至群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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