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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在宣传发动的同时,通过正规渠道告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期限,力争2007年7月1日前备案登记率达到80%以上,年底达到100%。备案登记信息按市贸易局的规定要求,定期报送。

  (二)严格落实溯源制度。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实现酒类流通全过程监控,防止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正规流通渠道。重点是推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做好随附单发放记录,建立备查档案,定期回收随附单存根联,要组织对随附单使用者进行培训,定期对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单、帐、货进行查对。

  2007年4月30日前,酒类经营者应对库存酒类商品盘点登记。从2007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批发企业在销售除啤酒之外的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宾馆、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等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主动索取随附单,确保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禁止以发货单、货物明细表等其他单据替代随附单。消费者有权向酒类零售经营者索取或查看随附单。对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范酒类经营行为。

  对酒类经营者实行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其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采购商品时,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备案登记证(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的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必要时查验以上证件原件,并向有关部门核对。

  二是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三是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

  四是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各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市贸易局监制的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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