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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职责范围,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监管以下内容:酒类经营者的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办理备案登记,经营中是否按要求填制、索取、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是否建立完整的酒类商品购销台帐。会同同级技术监督、工商、卫生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对酒类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违规违法经营企业名单和质量不合格酒类商品,对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吊销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主要措施

  (一)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

  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为市、县两级流通主管部门。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按规定组织备案登记工作,制定备案登记工作程序,建立档案管理数据库和信息报送制度,并将备案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提供便利条件。

  备案登记要坚持完整、准确、真实原则,对证照不齐全的经营业户,在备案的同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市贸易局在全市范围内向酒类经营者发放统一编号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防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实行一点一表一证制度,即一个经营场所申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领取一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酒类批发、零售企业或个人以及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在营业场所悬挂。对不按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酒类经营者,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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