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二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范全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全市酒类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任务目标
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流通秩序,营造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不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划分
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流通主管部门负责。
市贸易局:全面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流通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溯源制度以及其他重大、跨区域违规行为,统一组织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酒类流通稽查工作。
县市区贸易局(办)、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负责本辖区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酒类经营者实施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组织实施本地酒类流通管理稽查工作,受理本地酒类流通、消费、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社团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向市贸易局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