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7〕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州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寄存、收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各级国家档案馆具体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五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州区域内的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形成的档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州区域内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及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
(三) 原籍恩施或者曾在恩施活动(工作)过的州级以上领导人、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革命烈士、有影响的华侨和境外华人个人形成的档案;
(四) 本州境内的国家、省、州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