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0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并民〔2007〕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6]44号)文件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随上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变化调整,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我市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 2007年我市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迎泽区3892元、杏花岭区3690元、万柏林区4502元、尖草坪区2698元、古交市2610元、清徐县2798元 、小店区4110元、晋源区2937元、阳曲县1459元、娄烦县1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