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与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参与编写煤矿安全培训教材,参与煤矿安全培训和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九)参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专家库在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工作,科技装备处负责专家库具体有关事宜:
(一)建立专家数据库,安排专家的主要活动。
(二)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情报,收集专家有关报告、总结等。
(三)制定专家工作方案。
(四)联络并组织专家开展正常工作活动,为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经验丰富,能够从事煤矿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二)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七条 聘任专家库成员程序:
(一)煤炭企业、事业单位或技术协会推荐;
(二)对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拟聘用专家名单,并征求所属单位同意。
(三)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并颁发聘用证书。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聘任期限为3年。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下执行公务活动。
(二)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三)单独执行公务时,需出示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介绍信及函件。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了解有关情况,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任务所涉及单位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