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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级:举报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内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10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我省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

  2、事件正在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在国际或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河北形象的;

  3、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二级: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奖金5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设区市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大面积人员中毒的;

  2、事件正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

  3、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三级:举报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奖金3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县级管辖范围;

  2、超标农产品总量达到本地区总产量或总需求量10%以上,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产品可能流向北京、上海、天津和石家庄等城市,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对有功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物质奖励不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建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各市、县农业部门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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