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农市发[2007]48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置发生在我省范围内或可能危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或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部门)举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河北省农业厅开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监管电(0311-86698768)。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5888117;水产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6660189;种植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5805640,并在河北农业信息网开通举报电子信箱(111@heagri.gov.cn),受理社会各界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举报。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和捕捞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