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职责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协作。
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和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水务部门参与城镇公共供水及自备水源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汇总与分析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参与入户调查;
巢湖军分区后勤部和市武警支队负责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协调驻巢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三)组织培训
实行市、县区分级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县区普查员骨干的培训。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由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培训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质量保证
根据国家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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