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太原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的六项制度(试行)》的工作方案
(并民[2007]4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直社会团体:
《太原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的六项制度(试行)》第七条规定严格党政干部、执纪执法人员参与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管理。党政领导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指令、安排、授意和干扰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正常工作。市管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一般不得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学会、协会或其他相关社团组织中任职。特殊情况需要任职的,须经市委研究决定。不得以在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任职为由,离退休后继续占用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公务用车。
为了更好的落实此项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廉政管理:
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太原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的六项制度(试行)》的宣传力度,在对社会团体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登记审批工作中,对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有意向成立社会团体的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宣传,营造落实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把落实制度与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前的初审工作及社团成立后的监督管理职能。在日常工作中,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对社团存在的问题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沟通,形成共识,真正实现对社团的双重管理。
三、把落实制度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
把落实《太原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的六项制度(试行)》与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在对民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同时,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情况摸清底数,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四、把落实制度与登记审批联系起来:
对新申请审批的社会团体,严把登记关,党政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允许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严格控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后再行登记。
五、把落实制度与社团换届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