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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7〕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和重要战略工程。开展文物普查,不仅能够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而且能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开展文物普查,对于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我市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文化大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2007〕9号文件和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积极参与,努力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将普查工作推向深入。
  二、普查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和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本次普查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突出“资源”和“整体保护”的目标理念,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为重点,同时对已知文物点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并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村镇以及建国以来历次文物普查登记的情况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摸清文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管理使用情况等。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村镇。要根据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做好大遗址和遗址群,跨区、县的线形遗址和遗迹、古城址和墓葬群、古代手工业遗存的调查登录。要重视近现代优秀建筑、工商业遗产、传统民居、文化景观、乡土建筑、老字号等新型文物的登记工作,加强内河湖泊、丘陵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正确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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