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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若干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的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严格政务大厅管理。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大厅的管理规定,按要求进入大厅审批的已全部进入大厅进行审批。在领导、工作人员的配备及后勤保障上给予充分保证,进入大厅的工作人员,主动服从大厅管理,严格执行大厅的有关规定,热情、依规、高效地搞好服务。局优化环境办公室将对大厅人员实施跟踪监督管理。(责任部门:驻市政务大厅小组)
  (二)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规定,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工资统发单位,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及时办理停发工资手续,财政供养范围单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及时办理工资停发手续,财政供养人员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的次月,按有关规定及时停发工资、奖金、福利。若不能严格工资管理,造成“吃空饷”问题发生的,在按有关规定追究发生问题单位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同时,所领“空饷”额度在追回之前,从责任人员工资中暂扣。(责任部门:人事处、财务处)
  (三)严格格专项资金管理。民政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并做到下拨时间公开、使用过程公开、使用结果公开。专项资金若发生被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浪费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责任部门:财务处、有关处室)
  (四)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禁超标准。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要严格标准,严格编制,严格按资金限额使用,购置特种车辆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购买越野型特种用车不得超过25万元,并在车身喷饰相应标识。(责任部门:办公室)
  (五)严格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坚持“三不准”:不准违规组团或组织持有因私护照(通行证)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不准将专项资金作为出访资金使用;不准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出访资金。做到“三公开”:即组团情况、出访任务、出访国(境)别、出访时间公开;出国(境)经费支出公开(公开额度和资金来源);累访情况公开(公开属第几次出国)。“三公开”在出访人员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每年公开一次,一般在次年1月上旬公开。领导干部出国(境)返回后,向人事处报告,人事处做好登记,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财务处掌握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并做好公开工作。(责任部门:人事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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