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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太原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的六项制度(试行)》的实施细则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太原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的六项制度(试行)》的实施细则
(并民[2007]3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市直各民间组织:
  根据《太原市加强作风建设与廉政管理的六项制度(试行)》中第七条严格党政干部、执纪执法人员参与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管理“党政领导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指令、安排、授意和干扰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正常工作。市管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一般不得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学会、协会或其他相关社团组织中任职。特殊情况需要任职的,须经市委研究决定。不得以在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任职为由,离退休后继续占用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公务用车。”之规定,结合太原市民间组织登记审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各县(市、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及各民间组织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下,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下遵照本社会团体的章程自主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以任何理由干预社会团体的正常工作。
  二、党政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规定,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或领取报酬。
  党政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指全市县及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三、现已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要在社会团体换届时主动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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