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康人群血清学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选择不同地区对不同年龄组人群进行乙肝的血清流行病学监测。
3、重点高危人群乙肝感染状况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献血员、血友病人、血液透析病人、医务人员等重点高危人群开展乙肝感染状况监测。
4、血液制品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选择部分医疗机构,对其使用的血液制品(如血浆、全血、球蛋白等)开展乙肝标记物检测。
5、新生儿首剂及时率及全程接种率监测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年二次对产院和接种单位进行乙肝疫苗首剂及时率及全程接种率全覆盖调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一次对产院乙肝疫苗首剂及时率抽样调查,对部分区县及社区乙肝疫苗全程接种情况抽样调查。
(五)完善乙肝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规定,发现病毒性肝炎病例,按要求做好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按要求做好病原学分型报告。对疑似肝炎病例,应在确诊或排除诊断后及时进行更正报告。对慢性病毒性肝炎复发病例,一年报告一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做好审核和重卡剔除工作。
(六)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病毒性肝炎防治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乙肝诊断标准、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进行规范化的乙肝临床治疗工作,提高乙肝防治综合能力。
(七)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在各级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坚持全民健康教育和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肝炎防治知识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市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专业人员到社区、学校和工地等场所,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乙肝防治知识的咨询和宣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八)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违法违规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超范围执业、杜绝医源性感染;坚决杜绝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落实医疗器械消毒工作。对于可能造成乙肝传播的公共场所要严格加强监督检查。